文/小白
11月25日,重庆长寿区发生一起10岁女孩在电梯摔打1岁婴儿并使其从25楼坠楼事件。事件经由媒体曝光后,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在我经常浏览的某网络社区里,几个以该事件为主题的帖子下面,跟帖的网友甚众,并对该10岁女孩进行了不留情面的谴责。甚至有人说,如果受害者是他家的孩子,法律不惩治这个女孩,他将会用自己的力量去让女孩一家不好受。在巨大的声浪中间,也有一些与大多数网友不一致的声音,有人主张大众不该如此暴戾,而是应该心平气和地把事情交由法律解决。有人从心理学角度对女孩的内心做出了分析,指出女孩的行为应该是遭受暴力而无法报复施暴者进而向更弱小的男孩施暴所致,并把人们的视线引向了整个社会,暗示我们整个社会都笼罩在女孩的行为逻辑里。但是,这些反其道而行之的声音并没有在网上得到多少赞同,反而招致了一些谩骂。那么,在当今社会,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对待罪恶?
在人类历史上,对于加诸自身的危害行为,最早的处理方式是“同态复仇”。在原始社会时期,氏族、部落成员或集体在遭到外来伤害时,受害方给对方以同等的报复,以命偿命,以伤抵伤。加害者氏族或部落则交出惹祸人,以求得整个氏族或者部落的集体安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这种理念仍然在人类处理罪恶时起作用,如《汉穆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中国历史上也有“杀人偿命”的说法。甚至在21世纪的今天,在一些中东国家,仍然有同态复仇的情况发生。
“同态复仇”作为一种处理罪恶的方式,既然能出现在人类历史上并且在当今社会还有生命力,说明其是有合理的一面的。确实,每一个智力正常精神正常的人,扪心自问一下,在别人对自己进行伤害之后,是不是都是希望对方也受到类似的伤害?我想大部分人的答案是肯定的。这应该就是“同态复仇”存在的根源了——人类最原始的追求公平的反应。人类这种感情的存在可以说是一个公理,根本不需要被论证,这是根植在人类内心深处的东西,是人性,是不可改变的。正因为如此不可改变,所以“同态复仇”不仅仅有其合理的一面,而且生命力非常强大。
但是,“同态复仇”单一的价值取向,不能适应人类历史的发展所形成的新社会。在当前社会,主流的理论在处理罪恶时,考虑的不仅仅是让受到伤害的一方的内心得到“大仇已报”的快感,同时也要考虑的是如何使受到伤害的一方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如何使加害方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如何减少具体事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如果想让受到伤害的一方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是一个方法,但如果加害人有足够的经济实力,那么让加害人进行赔偿也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因为这样不仅仅被害人得到了赔偿,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被害人的“报复心”。但是,要让加害人进行赔偿,很多时候必须保留他的工作能力,而“同态复仇”却经常会使加害人的工作能力丧失。如果想让加害人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更是要保留他们完整的肢体,一个残疾人经常会成为社会的累赘,甚至会因为没有工作能力而重新走上危害社会的道路。而就减少具体事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而言,“同态复仇”的血腥特性会在社会上引发一股暴戾的气息,一旦民众对残害人肢体的行为习以为常,或许会引发更多的犯罪行为。
所以,当今社会的财产刑、自由刑相比“同态复仇”更能满足多种价值取向。尽管死刑在某些场合类似“同态复仇”,但其使用范围得到了限制,而且行刑的方式较为文明。
对待罪恶,采用怎样的处理方式是一个问题,在处理的时候抱着怎样的心态是另一个问题。就像处理方式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样,处理心态基本也可以分为两类——愤怒、哀伤。
无论对于受害者还是旁观者,在罪恶发生之后,出现愤怒的情绪,都是非常正常也非常自然的,这点每一个智力正常精神正常的人都能感觉得到。重庆女孩摔婴案发生之后网络上的言论便是明证。对于人类的这种基本感情,我们应该抱着一种尊重的心理,因为这是我们做人的根基,她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起到了惩治罪恶的作用。但是,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到,愤怒的情绪把加害者和人群隔离开来,使加害者站在了人群的对立面,成为一个靶子,任凭大众口诛笔伐。无疑,这对加害者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是有害的。而且,在有些有争议的案件当中,民众容易分裂成意见相左的两派,愤怒的情绪使民众相互之间破口大骂,造成了社会的分裂,造成社会问题,这无疑比隔离了加害者更有危害。所以,愤怒的情绪尽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能起到惩治罪恶的作用,但却会带来种种问题。
2007年,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的韩国裔学生赵承熙开枪杀死了32名被害人后饮弹自尽,美国举国震惊。但哀伤的美国有关民众在祭奠被害人之时却连凶手一起祭奠,看不出对凶手有一丝愤怒的情绪。我认为,哀伤——是一种对待罪恶的不同于愤怒所起的作用的情绪。哀伤的人们走进了加害人的内心,设身处地地去同情加害人,并不粗暴地把所有责任推到加害人头上,而是充满理解地认为事出有因,既把加害人也纳入了大众,也不会在民众当中造成骂战与分裂。
应该说,愤怒与哀伤,一个是严父,一个是慈母,只有同时沐浴在两者的光芒下,社会才会健康地发展。
一个社会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罪恶总是无法避免的。正如我们这个社会逐步走向多元,努力让所有的人都能生存一样,我们在处理罪恶的时候,也要考虑多种价值,让加害人、被害人、大众的利益和情感都得到尊重。只有各方利益和情感都得到尊重的社会,才会是一个团结的、健康发展的社会。
左岸记:另一种声音——对恶行的惩罚
文/真正的易水寒
小学五年级的时候,有同学说,现在恨谁赶紧杀了他,不犯法。等你过了年龄,想杀他们就来不及了。于是大家就这个问题认真讨论起来,到底多大岁数可以不负法律责任,有的说是十二岁,有的说是十三岁,也有的说是十八岁。其实大家都还是小孩子,根本不懂法,也找不到相关资料,只能凭道听途说的知识你一嘴我一嘴乱讲,最后也没得出每个人都信服的结论。神往地议论了大半天,然后各回各家各找各妈了。不要老觉得孩子还小,其实推己及人就知道,任何时代的孩子都远比大人们想象的要复杂和渊博。关于年少能免罪这种事,也并非就真的一无所知。但知道归知道,对于绝大多数孩子来说,他们的思维和胆量还不足以让他们有恃无恐,真的去犯罪。
而有些人不但想了,并且做了,且能创造性地作恶。比如最近发生在重庆的这起恶性案件:一个十来岁的小女孩在电梯里踢打、痛殴一岁男童,然后男童又神秘地从25楼掉下来。据小女孩的家长说是男童自己摔下来的。是摔下来还是有意扔下来的,仍存疑。作恶的心,几乎人人都有过,看见银行里的钱,动过据为己有的念头,看到绝色美女,动过与其上床的念头,但最后真正付诸实施的没几个。因为他们是人,有控制自己情绪和行为的能力。从想到做,看以一两米的距离,其实十万八千里。如果每个人都把动过的念头付诸行动,这个世界不乱套才怪。而能实施恶行且把恶放大到如此程度,这个小女孩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人?
在普遍的意识里,孩子是一张白纸,如果有错,错的也是她周围的环境和周围的人。这似乎是普世价值,但从某种角度讲,其实也是一个迷思。同样环境出来的人,可能背道而驰大相径庭。出身贫寒,有人积极上进,有人破罐子破摔。长于单亲家庭,有人不会爱,有人则学会了爱、珍惜爱。荷兰学者迪克·斯瓦伯在《我即我脑:从子宫中孕育,于阿尔茨海默综合症中消亡》一书中明确指出,罪犯的大脑可能天生与众不同,他们胎里带来的基因决定了他们的犯罪几率就是比别人高。据此可知,环境是一方面,有些人却也是天生的坏种。但无论如何,这都不应成为他们犯罪的依据,哪种行为都能找到环境和生理原因。如果每一种恶行都因此而得到宽恕或理解,法律还有什么用?
1993年,英国利物浦两个十岁的小男孩罗伯特和乔恩,将只有两岁的小詹姆带到铁道旁,往他的脸上抹涂料,拽掉他的鞋子和裤子,搬起石头砸他……小詹姆被虐待致死,两个恶童把他的尸体放在铁轨上,希望火车碾过来制造事故假象……在两恶童被捕后,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警方只将他们称为“男孩A”和“男孩B”。愤怒的英国民众不接受这样的说法,主审法官只好同意将二人的姓名公之于众。信仰基督教的西方人崇尚宽恕,但他们对那些直逼人类心灵底线的恶行,也是恨不得得而诛之。正式审判时,近500名示威者集结在法庭外要求重判凶手,两名凶手的父母也因受到死亡威胁而被秘密转移到了其他城市。这两个恶童先是被判八年监禁,随后增至十年。《太阳报》将一份有2.8万个签名的请愿书提交给了当时的英国内政大臣后,两人刑期又增加到了十五年。这并非以暴制暴,而是让所有的人包括儿童学会敬畏规则,无畏者必须付出代价。
重庆这起事件的最新进展是虐童女孩儿被其母亲带到新疆,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一切似乎都合法合理。我们从中看不出这个女孩儿会从该案件中得到教训的任何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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