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何清涟| 中国应该怎样保护儿童?

2013年6月2日星期日

今年6月1日,中国因20天内发生8起校园内猥亵性侵幼女案,再加上叶海燕、艾晓明两位女士的非传统抗议方式,使得2013年“六一儿童节”的主题词成了“请放过孩子”。


*美国保护儿童的法律制度*


儿童遭受性侵害并非中国独有,世界各国都会发生。但各国对此的防范与保护却有很大差别。


美国的儿童保护工作指针对受虐待(身体虐待、心理伤害、性虐待)和被疏忽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而开展的系列保护和服务工作,设有相当完善的儿童保护法律制度。自1974年以来,美国国会陆续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收养暨儿童福利法》、《儿童虐待和疏忽报告法》、《儿童虐待预防及执行法》等一系列法案, 明确界定了美国儿童保护工作的对象、任务,对儿童虐待(身体虐待、心理伤害、性虐待)和疏忽都有标准定义,还设立了防虐待和防疏忽的调查和通报制度以及儿童保护工作机构,赋予其介入家庭实施干预的权力。


在美国,凡是和14-16岁以下少年儿童发生性关系的,一概会被视为强奸罪。不管其中一方是否确实在卖淫,也不管受侵害者是男孩或女孩,更不管是否双方自愿,只要成人与未成年少年儿童有性关系,有人举报,提起诉讼,一旦确认属实,成年当事人就会被判强奸罪。


其中,因为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士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判罪更严重。美国人认为,老师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保护孩子,教育孩子,现在却反而伤害孩子,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因此情节更恶劣。无论是陪审团还是法官,量刑时毫不客气。


对性侵儿童的罪犯,舆论指责会终身相随。美国许多州将性侵犯儿童列为高危险犯罪者,刑满释放后,不得居住在幼儿园直至高中校园半英里以内,从而减少可能的再犯罪。无论迁居到美国任何地方,都要到当地警察局注册备案,美国约有35个州设立了性犯罪名单的网站,大部分都有照片和个人信息。


*中国保护儿童的制度缺陷*


从已发生的案件来看,中国儿童(尤其是女童)受到的侵害与虐待来自学校、社会与家庭。这么广泛存在的侵害凸显中国保护儿童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中国于1991年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6年修订时确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并强化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等。但据法律界人士指出,该法可操作性有待加强,例如存在“虐待儿童”无罪名可定,有效监护制度的缺失等问题。


与美国相比,中国在保护儿童方面至少存在三方面严重缺陷。


一、性侵幼女者付出的受惩成本过低。


据查,因性侵幼女罪量刑最重者有如下两起:今年5月鲍某某因利用教师身份猥亵小学女生7人数十次被判死刑;2011年新疆吉木萨尔县某局行政办原主任吴某侵犯了35名不同年龄的女性(其中包括十数幼女),被判死缓。但与美国相比,惩罚过轻。美国少女杰西•李•杜加德绑架案中的一对罪犯夫妇,分别获刑431年和36年。


中国在性侵幼女案中出现过一些备受指责的案例,比如贵州习水官员“嫖宿幼女”案。这些判例只注重其中的金钱交易环节,却有意忽视14岁以下幼女不具有成人的行为与认知能力,必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有关规定来裁量这些罪行。这方面,美国相关法律条款值得借鉴:美国一名高中戏剧教师丽萨(Lisa Glide)在高中担任教师期间,和一名17岁高中生在校外发生2次性关系。尽管这名高中生说是自己追求她的,但丽萨仍被判5年缓刑。


二、中国对儿童缺乏社会保护屏障。


儿童与青少年的活动场所主要是学校,因此,美国的学校颁有教师守则,对师生接触有严格规定。其中关于性侵标准很严格,稍有身体接触,比如拍肩膀臀部,都有性侵犯嫌疑,可以投诉。有的校规非常细致,比如男老师与女学生在办公室见面时,必须打开房门,不得闭门与女学生交谈。强制举报制度使学校不敢袒护教职员的这类行为。美国各州针对这些对儿童的虐待实行强制举报法,老师、学校的法律顾问、学校的行政人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均为法律规定的义务举报人;义务举报人发现了虐待行为却不报告的,会受到罚金型或短期监禁型的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对儿童缺乏社会保护屏障,导致两大特点:一、性侵者当中,教师、官员成为最刺激公众的主角。特别是教师性侵女学生,被论者认为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腐败文化的一种体现;二、数量特别多,用性侵幼女做关键词搜索,数量之多让人吃惊。究其原因,其中之一是中国的中小学几乎缺乏保护女学生的防范措施,对学校异性师生接触以及何谓性侵并无详细的相关规定。女生在受到性侵犯时,甚至不知道这是可以举报的性侵行为。在事发之后,中国学校也与美国学校的做法不同,除了上述鲍某案是校长陪同女学生及家长报案之外,不少学校不是想方设法大事化小,就是以各种理由推诿塞责。法律对校方这种失职、包庇行为缺乏相关法律追责。


三、中国缺乏儿童监护制度,尤其是对家庭的监护责任缺乏相应法律规定。


分析诸多幼女遭受性侵案,发现这类案件以社会底层家庭出身的幼女为多,国内研究者总结: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留守女童受害者多。这类性侵害案件中的中老年犯罪者,一般都是被害女童的邻居、同村人或家长的朋友、亲属。老年人一般采取给零花钱、买糖果、方便面或买衣服等理由,哄骗被害人后实施性侵害。在经济发达地区,则以流动人口家庭的女童为受害者主体。2012年广东省妇联与省检察院联合调研显示:过去三年广东2506名女童被性侵,而且,性侵女童者65.74%是熟人。


这充分说明这类底层家庭由于忙于生计,孩子缺乏相应的监护,因此易受侵害。


中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立法。因为在法律、社会与家庭三道保护屏障中,家庭保护则是儿童健康成长的第一道屏障。美国各州对家长监护儿童有法律规定,在马里兰州和伊利诺伊等州规定不得将12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其余一些州虽无这样具体的规定,但均有指导性条款。一旦邻居发现某家长照应不当,可向警局举报。监护失职的家长要受相应惩罚。


我仔细读过一些受害女童的情况,发现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家长与孩子之间极少交流,比如海南万宁的小学女生“林林”,早在2011年就因逃课而被校长乘隙联络喝酒。其父母对女儿在学校的情况及同伴状态不太闻问。另一名女生“华华”在外认了“干爹”,经常离家出走,到其“干爹”为其订好的酒店房间过夜,其家长似乎也不闻问。小学女生在KTV包房唱歌消费,并非家里的零花钱可支付,但家长似乎都对此甚为麻木,因此才给了色狼校长以可乘之机。


法律、社会保护以及家庭监护,就是美国保护儿童的三道屏障,北京在政治体制上拒绝学习美国,理由是“宪政属于资产阶级”,但保护儿童应该既没有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分,也没有国界之限,这方面,北京应该积极与国际社会接轨。


参考:

《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 (CAPTA) of 1974 P.L. 93-247);

《收养暨儿童福利法》(Adoption Assistance and Child Welfare Act of 1980

P.L. 96-272);

《儿童虐待和疏忽报告法》(Abused and Neglected Child Reporting Act.);

《儿童虐待预防及执行法》(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Enforcement Act of 2000 P.L. 106-177)






via 何清涟美国之音中文博客 http://voachineseblog.com/heqinglian/2013/06/on-chinas-children-protection/

原文链接: https://xiaonews.blogspot.com/2013/06/zt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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