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陈光诚的侄子陈克贵被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与外媒为数不小的报道和质疑相比,中国各大媒体所转载的一条简短的通稿似乎显得有些怪异: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依法对该县双堠镇营口村二组(原东师古村)村民陈克贵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克贵聘请的二名律师为其进行了辩护。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克贵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陈克贵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陈克贵的亲属及当地群众、新闻媒体等近50人参加了旁听。
一些主流新闻媒体在新浪微博的账号(如@南方都市报、@人民日报、新浪@头条新闻等)也转载了这则通稿。然而,在无一家媒体提供任何背景资料的情况下,大量网民仍对审判过程和结果表达了愤怒之情。许多人认为陈克贵在自己家为了保护家人而战,应该属于自卫范畴,如今却在完全不透明的审判中落得一个“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也有不少人就陈克贵案的结果而对十八大后毫无改变的“新政”而感到失望。更有一些网民认为这是当局在陈光诚赴美后的秋后算账,并无不讽刺地指出“中国是个法治国家”无非只是另一句口号。
以下评论均由数字时代编辑收集自新浪微博(另附@人民日报 下的网民评论截图):
日本放送协会NHK:当地政府包括官员在内20多人深夜闯入居民家中殴打当事者父母,当事者使用菜刀使其中3人受伤;不接受当事者妻子聘请律师,而是指定某位律师;开庭不通知家属、不允许旁听;当天宣判,当事人不上诉(为何?);还有最后这个via ,是在为谁害臊吗?
窈窕老淑女:-怪鳥- 又让你们笑话了。在我国,伤害了闯入自己家中的歹徒,是要被判刑的。据说,我国是个法治国家。
崔小平律师:这TM的就是通稿,说得多好。为什么不让家属聘请的斯伟江律师会见?为什么逼当事人聘请指定的所谓律师?
caiwei的小屋:那些拿着棍棒打别人家人的流氓呢?
西风瘦马2oo9牛仔:你打我不犯法,我打你就犯了法呀,冻尸骨???
东北十大杰出青年:他伤害了谁?什么原因?原告在哪里?
刘双江:我在自己家,有人冲进来打我,我持刀自卫,结果被判刑,我不该反抗,刁民活该被打死。
叶子隆华都亚太眼科:当地村镇干部警察打了那么多人就没事了?冲进陈家里还不能自卫?确实是法治社会,就是有法治你们的社会
karmenwang:太过份了,这叫正当防卫,人都去美国了,还要对家属迫害吗?我以为换届之后,能对异议份子多点包容,真是太天真了
梁非v: 无罪的囚徒
赵蚁蚂: 自犯、自捉、自审、自判、自言、自语、自说、自话
foxmulder:进到你家里面打你,还不能还手,还手就是故意伤害?
拉直的横溪: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总算抓了个顶缸的.我们是法治社会 【哈哈】
挪威的小林:能告诉我,他为什么故意伤害吗?一个人好端端的在家坐着?
我真的叫红领巾:不上诉??这里面必有蹊跷
从此箫郎是路人:法律就是个笑话
咚咚哒_vmd:言辞间躲躲闪闪,新华社辛苦啊!
鸢都交警:一个判了3年多的故意伤害案,还上了头条,开始没看明白。。。
午夜咖啡v:抗议!!!
国在山河破1912:评论一边倒,水军再不出动,我猜要关闭评论了
NOTSS要逆袭:无耻莫过于喉舌。
Viance-VV:不要脸
龙城王氏:十八大新风?!
akid: 这个via 好奇怪,你都为主子害臊了吗?
黄侠柳: 该判决告诉我们:法律不是挡箭牌,家更不是保护自己的港湾,公权力,可以无恶不作。
史密斯骨折: 这么个处理,和以前搞绑票的匪徒有什么区别?抓不到想抓的,抓个亲戚泄愤?操你妈逼三年三个月啊!
米斯特别瓜: 正当防卫被判故意伤害。新政新气象?
【网络民议系列为中国数字时代特色原创内容,如需转载请遵守本站采用Creative Commons 的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ShareAlike 3.0 协议。】
© sandra for 中国数字时代, 2012. | Permalink | No comment | Add to del.icio.us
Post tags: 中宣部, 司法公正, 异议人士, 维稳, 言论自由, 陈光诚, 陈克贵
订靠谱新闻 获穿墙捷径 请发电邮(最好用gmail)至:sub@chinadigitaltimes.net
via 中国数字时代 » 分类目录: 网络民议 http://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 原文链接: https://xiaonews.blogspot.com/2012/12/zt.html blogger打不开的朋友可以试试tumblr:http://xiaonews.tumblr.com/(已被墙,请往xiaonews后加数字,目前是http://xiaonews2.tumblr.com/)
欢迎分享:
较新的博文 较早的博文
0 comments: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