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潇湘晨报 | 李庄讲述前年写认罪书藏头诗事件始末

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


11月27日,,李庄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说到激动处用手不停比划。 图/记者倪志刚


自11月23日接受最高检约谈后,重庆“唱红打黑”中获刑的律师李庄近日现身重庆。这次,他一是应重庆一中院11月29日的约谈,二是为他代理的案件办案。


11月27日中午,重庆渝北天来大酒店,李庄向记者讲述了“李庄案第一季”中“藏头诗事件”始末。


他接受采访时显得比较高调,不时比划着当时的场景。他说,当年的重庆公检法跳进藏头诗陷阱,出不去了。


本报记者倪志刚 刘洁 重庆报道


动机“法庭已不顾事实,再讲法律没用”


李庄介绍,藏头诗是一审结束后他在看守所策划的。


“一审结束当天,我就写了8700字申诉状。”李庄说,但是,当时自己认为再跟他们讲法律已经没有用了,因为一审时法庭基本不顾法律程序和事实了。


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一审在重庆江北法院进行,潇湘晨报记者参加了旁听。


当时,被抓后的李庄第一次出现在公众面前,表现出了强硬的一面:申请江北区法院、江北区检察院整体回避,被驳回;之后申请法官、公诉人逐个回避,又被驳回;对审判长的决定申请复议,再次被挡回来。


李庄说,公诉人是否回避,必须由检察长决定,而法庭连这个程序都不顾,让他很失望。


庭审中,李庄提出证人出庭、对龚刚模进行司法鉴定、调取看守所录像、指定管辖等5项申请,法庭则以证人只愿文字作证不愿出庭作证等理由驳回。这些证人中,包括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律师、一起代理龚刚模涉黑案的吴家友律师、龚刚模的家人等。


2010年1月8日一审宣判,李庄当天下午写了8700多字的申诉状交上去。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李庄说,交了申诉状后自己又想,讲事实、讲程序、讲法律,讲什么都没有用了,法院已经判了两年半了,“还这样干不行,必须改变策略”。


“我必须比他还流氓。说文雅点叫剑走偏锋,说高明点叫兵不厌诈。”李庄解释了自己为何设计藏头诗、并在二审时当庭认罪:自己急着出去。因为,2009年12月12日重庆警方抓他时,是在北京,在龚刚模妻子病房里,当时,他把一份偷偷拍下的手机录像证据放在了病房卫生间水箱盖下面,他要尽早出去找那份证据。


认罪写好“认罪书”,交换缓刑或保外就医


李庄介绍,想好藏头诗后,他跟看守所管教说要认罪。


“郭维国(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庄案专案组组长,现已获刑)马上就来了,一大帮人都来了。”


在看守所办公室,郭维国问“你认罪啊?”“我认。”


李庄说,郭维国教训他说,“哎,这就对了,人嘛,到一百岁,到死了这舌头都还在,但是为什么那牙齿到老了就坏了,你知道吗?这么简单的道理,也不用我教你嘛,是你太硬了”。


李庄提出,自己要认罪,但是要出去。郭维国说没问题,缓刑、保外就医都可以。


于是,李庄开始写早就想好了的“认罪书”。


他的第一句写的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郭维国马上反对,说这好像是警方非法拘禁一样。于是李庄又改,反正每段的第一个字、最后一个字都不能改。


2010年1月23日晚上,李庄改了三遍,改到12点多。


李庄说,郭维国满意了,往兜里一装,变脸了,说“好,我回去跟他们商量一下”。


“我说可不是商量啊,你刚答应我的,要么保外就医,要么缓刑,反正我得走。”


2010年1月24日,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去了看守所,说要录像,让李庄重新说一遍。


“他们隔着铁栏杆,架起了摄像机。”李庄说,为了不说错,他偷偷把小纸条放在桌子下面,然后一句一句念完“认罪书”。趁检察官不注意,他就对着摄像机不断地对口型:“被逼认罪缓刑,出去坚决申诉”。


“有时候声音大了,在做记录的检察官就抬起头问怎么啦,我马上闭口。”


同一天,李庄的代理律师高子程也抵达看守所。


李庄悄悄把“认罪书”复印件放在手心,但是有警方人员寸步不离地跟着他。李庄找准机会,把小纸团扔到高子程桌子上,高子程迅速用档案袋压住。


李庄说,估计警方通过监控看到了这一举动,一会就过来一个警察,对高子程说刚才他拿错了一张表格,要翻看一下。高子程装作拿档案袋,把纸团摸在了手中,警察没看到什么,走了。


高子程趁机把纸团放进了衣服里。过了一会,这个警察又来了,坚持说高拿错了表格,要求把档案袋倒出来看看,高子程就把东西全倒了出来。


找到机会,李庄悄声要高子程看每行的第一个字。


庭审故意放慢语速念最后陈词,方便记录


2010年2月2日,李庄案二审在重庆一中院开庭。潇湘晨报记者当时也参与了旁听,见证了李庄案的重大转变。


开庭后,法官问李庄:你对一审情况是否清楚?李庄说,一审事实清楚,对上诉理由撤回。


法官继续问,当时为什么要那么做?李庄说,为了欺骗公检法,以便给龚刚模减轻罪责。


昨日,李庄对此的解释是,当天他给法庭设下两个陷阱:一是“藏头诗”,这是实体陷阱;二是程序陷阱。他说,我既然认罪、撤回所有上诉,那么法庭就应该直接休庭,把他送回监狱,而不需要再审判,这是程序上的一个问题。


“当天开完庭,我回看守所,吹着口哨回的。”看守所所长见他,问他怎么那么高兴,开完庭了?李庄说没开完,明天还开。所长说那你怎么那么高兴?“我说我不告诉你,告诉你你会马上向上面汇报。”


不过,虽然李庄认罪,辩护律师仍在对他进行无罪辩护。当时龚刚模案第二被告樊奇航的代理律师朱明勇告诉记者,这是律师和李庄的策略。


李庄在法庭上虽然认罪,但是要求查明细节,因此频频对上庭的证人龚刚模、龚刚华(龚刚模胞兄)、龚云飞(龚刚模堂弟)等人发问,诸如他来重庆第一次住哪个宾馆、龚刚华在什么地方哭着求李庄代理他弟弟的案件等,证人都以重庆话回答,很多时候就是“不晓得”、“不记得了”。


“我当时气急了,猛地一拍桌子,桌上的茶杯掉在了地上,”李庄说,他当时气得讲不出话来。法庭见此情况,马上宣布暂时休庭,让李庄的情绪稳定下来才再次开庭。


庭审快结束时,李庄一字一句地念着最后陈词,语速较慢。李庄后来解释说他是故意放慢语速,以便记者记录的。


破译承诺没有兑现,“出去”的愿望落空


潇湘晨报记者在法庭详细记录了李庄语气别扭的最后陈词,并在庭审结束后的2月3日下午以滚动新闻的方式在红网发出。


很快,网友发现这段最后陈词的第一个字连接起来是“被比认罪缓刑”,并迅速破译出“被逼认罪缓刑”的藏头诗和“出去坚决申诉”的藏尾诗。


李庄认罪的消息传出后,舆论大哗。很多人认为李庄是软蛋,辜负了很多人的期望,也有人认为李庄确实有罪。


两年之后,李庄对此也耿耿于怀。他说,公众对他不理解的特别多。有三种说法:一、李庄是软骨头,禁不住拷打,顶不住了,卑鄙;二、哎呀,是人嘛,人有极限,顶不住压力,我们应该同情;第三种,李庄那么聪明的人,让人给骗了,还藏头诗,让人逼着他认罪,答应缓刑,弄个认罪就给骗了。


李庄介绍,2月4日,也就是庭审结束第二天,警方拿着藏头诗质问他:李庄,你这是玩的什么把戏啊,这不是把我们(公检法)全耍了吗,边说边用手做扇耳光的动作。李庄当时假装不知道:“什么藏头诗啊,你们这不是搞文字狱吗,我书写无意,是你们看者有心了,不信,你把《人民日报》拿来,我用上面的文字,可以给你组合成任何意思。”


此时,不管李庄如何否认,藏头诗被破译以后,双方精心设计的步骤都打乱了。


2010年2月9日,重庆一中院二审宣判。


当审判长宣布李庄认罪态度较好,改为有期徒刑一年半时,李庄说他当时把话筒一抢,就喊:“甭给我弄这个,还是给我恢复两年半”。之后又大喊,“你们卑鄙、流氓,你们说话不算数”。


李庄再次回到了看守所。


据他介绍,他随后就被送到监狱,但是在里面只呆了一个小时,又马上被带回看守所,重庆警方开始对他的“漏罪”进行侦查,开启了“李庄案”第二季。


在“漏罪”案撤诉后,离出狱只有40多天的时候,李庄再次被带到监狱。李庄说,按照法律规定,一年以上的徒刑是必须在监狱服刑的,他们要对外界有个交待。


[“认罪书”]


一、被刑事拘留以来,对我的思想触动很大,在各级组织各级领导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玷污了律师的职责,缺失了一名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基础。


二、比较其他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更应该顾大局、识大体,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


三、认真反思(这里我要插一句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龚刚模被樊奇航敲诈,只说他被黑社会敲诈——记者注:这是李庄针对公诉人的一个说法的解释),龚刚模案,浪费了极其宝贵的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四、罪行法定,这是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工作者应注重事实、法律研究,不应偏听偏信,甚至在大是大非面前执迷不决。


五、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吸取了丰富经验。我要吸取教训,追求未来应有的精神。


六、《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罪犯保护人民,我将永远牢记在心。这也是公民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如何我将为社会做积极贡献。最后,恳请二审客观公正的审慎对待本人的上诉。

2009年11月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接受委托,成为重庆市龚刚模涉黑案主要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人。


2009年12月


龚刚模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随后,重庆市警方以涉嫌伪证罪为由逮捕李庄。


2010年1月8日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认定李庄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半。


2010年2月4日


李庄以藏头诗的形式写下一纸悔罪书,被法院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


2010年2月9日


重庆市一中院终审改判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半。


2011年6月


李庄刑满出狱,开始为自己申诉。


2012年11月23日


最高检约谈李庄。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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